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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22号

来源:上海证监局当事人:李某某,男,198X年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李某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来源:上海证监局

当事人:李某某,男,198X年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李某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李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4年3月14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项目启动会,并通过会谈等方式布置相关工作。

2024年3月20日至3月22日,国联证券向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原股东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国联证券拟筹划关于民生证券的资产重组事项,要求对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国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22日,国联证券持续推进交易事项,中介机构向各交易方指定邮箱发送了相关交易文件。

2024年4月25日盘后,国联证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通过发行 A 股股份的方式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从4月26日开市起停牌。

上述国联证券发行股份收购民生证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14日形成,于2024年4月25日盘后公开。

二、李某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

(一)李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李某某系国联证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之一某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员工,不晚于2024年4月8日知悉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相关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徐某”证券账户托管于东方证券上海徐汇区云锦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于2021年06月17日,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31×××72,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平安银行

“封某华”证券账户托管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智慧岛证券营业部,开立于2021年2月18日,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19×××72,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

案涉期间,李某某控制使用“徐某”、“封某华”证券账户交易“国联证券”。

(三)李某某控制使用“徐某”、“封某华”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国联证券”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某控制使用“徐某”、“封某华”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5日共买入“国联证券”股票3.55万股,买入金额372,114元,截至2024年6月24日已全部卖出,卖出金额426,390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53,927.7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联证券相关公告、相关公司提供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李某某内幕交易“国联证券”,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李某某没收违法所得53,927.7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10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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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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